当前日期: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医保农合 >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之医疗管理制度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8-11-09 点击数: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参保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就诊。
    (1)在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发现就诊者与所持社会保障卡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社会保障卡,并及时报告社保局。
    (3)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识别,发现因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自杀(精神病除外)等违法犯罪、民事侵权、自身过错致伤就医;以及工伤、生育就诊者,不予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结算。
    4、为参保人员接诊时必须按规定建立门诊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
    5、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或挂名住院、分解住院等。严禁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
    6、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对因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社保局不予支付的,由当事人负责。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从通知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社保局。
    7、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或转院治疗时,应告知参保人员。由主管医师向科室主任申请,经科主任同意报医保办备案后,方可办理转院转诊手续。科室要做好转院转诊登记记录,
    8、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需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书面同意,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当事医生负责解决和承担。
【字体: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