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为参保人员诊治时必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第三版)书写门诊病历。病历书写应清晰、准确、完整,并按要求做好门诊日志登记。
2、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核对,做到人卡一致。认真做好病种识别,不得将不属医保支付范围的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3、门诊处方管理:姓名、性别、年龄等内容填写清楚、正确;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书写清楚并符合用药规范;坚决杜绝“人情方”和“大处方”,坚持做到“人与病、病与药、药与量”相符。要求门诊处方合格率≥95%以上。
4、门诊医生在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时,应尽量使用医保目录中甲类(可报销)药品,如果确实需要使用自费药品的,需向患者或其家属交待清楚并取得患者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5、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控制好均次门诊费用。医保医生应依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为参保人员选择相关检查和治疗方法,
6、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行动不便的按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
7、严格掌握参保人员住院收治标准,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符合入院条件,持门诊医保医师开具的入院证、门诊病历及各项门诊检查报告单,入住相应病区。
8、积极改善就医环境,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门诊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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