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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之医保用药管理制度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8-11-09 点击数:
    1、严格执行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备药率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配备中、西药品目录,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要。
    2、及时向社保局提供医院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3、参保人员门诊用药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两种疾病;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行动不便的按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出院带药根据病情,只能提供治疗主要疾病的口服药品(胰岛素针剂除外),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4天量。
    4、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持本院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医院不得干涉,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工整。
    5、医院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6、医务人员应熟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及后续增补的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对控制用药应严格按照《药品目录》规定的适应症使用。
    7、使用中药饮片应严格按规定剂量控制,严禁开变相复方(二味或二味饮片)。
    8、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60%;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百分率不超过30%,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在手术前三十分钟至两小时内给药,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20%。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微生物检验标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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