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的药品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4、药房购入药品及耗材,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耗材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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