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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之费用结算管理制度

发布人:秩名 | 发布时间:2018-11-09 点击数:
    1、严格执《中区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费用结算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2、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准收费。
    3、不得将收费项目分解,另行收费。
    4、严格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政管理规定。严格掌握各种检查、治疗和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5、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区、市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申报表》等各项报表向社保局申报。
    6、在参保病人日常刷卡就医和出院结账过程中,如出现数据异常,应及时与社保局结算科或信息科联系,查明原因,保证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7、挂号(收费)窗口计算机操作员应先培训后上岗,挂号、计费应直接用社会保障卡读卡操作,拒绝手工输入保障号。刷卡操作时要保证对卡操作成功后,才能把卡取出来。
    8、出院结算操作要确定所有的项目全部录入完毕,并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出院手续,以保证上传的数据完整准确。
    9、遇刷卡障碍时,操作人员应做好参保人员的解释和安抚工作,及时报告信息科或医保办处理,严禁擅自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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