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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医师管理制度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8-11-09 点击数:
    1、各类各级医师应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出院带药。
    2、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对照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核实患者身份,杜绝冒名顶替。不得无故推迟出院、随意转院。
    3、临床诊治中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和治疗,再按适应症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原则。充分参考和利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
    4、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患者其知情同意权。凡使用乙类目录药品、自费药品及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方能实施,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急救时病人无法签字且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医生应在事后尽快通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履行有关手续。
    5、对于外伤病人,要认真核查受伤原因,病历中要写明受伤原因、受伤地点及受伤部位。若医保医师故意隐瞒,改写受伤情况,病历中书写不详实,其产生的费用社保局不予支付并按规定扣除医院质量保证金和责令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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